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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日起 自动气象站周边建超1米建筑物最高罚5万

2月1日起 自动气象站周边建超1米建筑物最高罚5万

昨日公布的《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将于2月1日起施行,《办法》严禁在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,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违者,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工程的,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意见;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,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。建设单位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,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;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通报批评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办法》禁止在国家气候观象台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/10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禁止在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,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禁止在天气雷达站设置造成天气雷达回波强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障碍物。如有违反,将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;情节严重的,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;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同时,禁止改变国家气候观象台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下垫面的性质、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;禁止在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,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阻挡观测仪器感应面通风。
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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